罚10万!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青岛开出首张“顶额罚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6日讯 今天,记者从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了解到,即墨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未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经责令后拒不整改而被即墨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给予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顶额处罚。该“罚单”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以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具的首张“顶额罚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未依法开设或使用工资专户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为避免出现用人单位挪用本应用于发放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他工程费用,从而导致欠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该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要通过该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如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出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省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将第一时间发送“红色预警”给相关主管部门,实现对农民工工资发放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提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依法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要妥善保存有关资料被查。在相关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履行了该义务时,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的,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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