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20日讯 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发出了首份《家庭教育令》,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责令未成年人父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依法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共同抚养教育好子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美好的成长氛围。

案情简介:

李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于2014年育有一女,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登记离婚,女儿归李先生抚养。后双方因探望女儿的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刘女士遂诉至胶州法院,要求判令李先生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联系、短暂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之间的亲子互动,让未成年子女感受到父母虽然离婚,但是对子女的爱是不变的,以此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情感需求,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本案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组织调解,但双方仍无法就孩子的探视问题达成一致。

承办法官了解到,离婚后双方均未能正确处理与对方之间的矛盾,李先生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存在不配合的情况,李女士主动要求探视女儿的次数亦有不足,导致女儿对母亲产生了疏远和的抵触心理。

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胶州法院向李先生、刘女士分别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要求李先生配合刘女士行使探视女儿的权利,保障女儿能够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为女儿的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在教育女儿的过程中,不得诋毁刘女士,注重女儿的心理健康状况,引导帮助女儿树立正确的“三观”。同时,要求刘女士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按时给付抚养费,及时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和心理情况,与其进行有效沟通,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也要积极行使探望权,与女儿通过微信、电话、实地探望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女儿的关心陪伴,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为女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家庭教育令》发出后,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梳理矛盾根源,引导双方当事人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多一些理解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让孩子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母爱和家庭温暖。在承办法官一番番推心置腹的话语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下,李先生与刘女士沉默了许久,也认真反思了自己的问题,最终决定将女儿的健康成长放在首位,不再利用女儿的探望问题置气。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时间、方式、地点,以及需要李先生如何协助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起探望权纠纷得以圆满调解。

《家庭教育令》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未积极履行或阻却他人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是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的一种体现。下一步,胶州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擦亮“法雨润未来”未成年人保护品牌,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途径、新模式,新方法,引导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成长,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的培养,让教育与责任不缺位,以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撑腰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文/图 通讯员 朱海龙 )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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