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单位“任性”待岗降薪 只能忍气吞声?黄岛法院这样判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1日讯  日常工作中,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换岗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必须是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未经员工同意随意调整岗位、下调薪资,遇到这种情形,劳动者该如何应对呢?黄岛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这样一个案例。

工作了10余年的公司,突然将其待岗降薪

2005年,周女士到A公司从事人事专员。2015年,劳动合同到期前,周女士与A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10年,工作岗位为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并约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等内容。2018年,A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要求所有岗位人员均需参加竞聘后上岗,对于不参加竞聘或竞聘不成功的人员将安排临时性待岗。而后,公司在与周女士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下达了一份通知书,内容为周女士未参与公司岗位竞聘,安排其待岗,并大幅降低了周女士的工资待遇。

员工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面对突如其来的降薪和待岗,周女士感到十分气愤,多次找公司讨说法未果。2019年,周女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公司同意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拒绝支付补偿金。周女士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周女士认为被告擅自将其调离原岗位未安排新的岗位,并大幅调低其工资待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A公司则辩称,公司经营困难进行人员整合,岗位竞聘上岗,原告因竞聘不成功遂安排其待岗,此决定征询过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符合劳动法规定。

公司系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原告诉求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A公司在未与周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周女士待岗,其后并未为其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且自从该月起大幅降低了其工资待遇。这显然已经对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这种变更并未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完全是A公司单方面做出,不能因A公司就组织架构调整征求过工会意见就对A公司要求周女士待岗、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做出肯定性评价。A公司对周女士作出的待岗及降薪处理,不具有合法性,周女士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周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一般都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公司认为自己享有用人自主权,有权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权利的行使并非没有限制。公司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尽量明确出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发展的需求做一些竞岗、薪资调整等有关条款。员工若遭遇公司随意调岗降薪的情况,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继续履行,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刘锟锋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