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注意!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或严重违法,将被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2日讯 为加快推进我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办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累计分值,分为五个等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同时实行红黑名单制度,企业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或者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将被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按颜色分为五级

《办法》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行为实行记分制。企业环境行为记分标准包括扣分项和加分项。扣分项主要根据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政 决定及有关环境管理要求设定。加分项主要根据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事项设定。加分项仅用于申请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不抵消企业的扣分。

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企业环境信用共分为五个等级,由好到差依次以红、绿、蓝、黄、黑五种颜色标识。红色标识为信用标杆企业,绿色标识为一般守信企业,蓝色标识为轻微失信企业,黄色标识为一般失信企业,黑色标识为严重失信企业。红色和绿色标识企业统称诚信守法企业。

针对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譬如,红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享受绿色标识企业激励性措施;

(二)优先推荐 其参加省长质量奖、厚道鲁商品牌、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等评先评优活动;

(三)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而对于黑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和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三)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环境失信企业完成整改核销可改等级

企业一旦被评为失信企业,是否就无法更改了呢?《办法》中提出通过整改核销,可以进行信用修复。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扣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失信企业(蓝色、黄色、黑色标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已完成整改核销,且颜色标识有效期届满的,视为完 成企业环境信用修复。

蓝色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的,核销其相应的扣分,企业颜色标识即时改变。黄色标识企业已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完成整改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的,核销其 相应的扣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态环境部门核销其全部扣分起保留6个月。黑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有效期参照“红黑名单制度”中“黑名单”有关要求执行。

企业存在突出环境问题列入“黑名单”

《办法》还提出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在红名单认定上,2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加分项累计达3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红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实际生产经营 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申请环境信用“红名单”。企业环境信用“红名单”的有效期为1年,自系统生成“红名单”之日起至满1年之日止。

企业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或者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黑色标识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依据本办法连 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环境信用黄色标识企业(本办法实施之前的黄标、红标企业与之连续计算),且累计扣分在24分以上的;

(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命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 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

(四)被认定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现 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附:

责任编辑:李婧菲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