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14日讯 李沧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该法院13日对一起涉黑案件公开宣判。该案前期已对除组织、领导者戚某臣和漏犯程某华之外的14名被告人先行宣判。本次宣判中,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戚某臣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对程某华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戚某臣等人形成“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戚某臣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82起,其他违法行为2起,通过犯罪非法敛财540余万元,直接受害群众多达80余人,在青岛市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等区域及民间借贷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沧法院认为,以戚某臣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一定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综上,以戚某臣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其余14名被告人,已于10月21日先行判决,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清皓)
责任编辑: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