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济宁“黑社会头子”张波,一审死刑

2020年11月1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等2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宗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贾康康等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予以没收、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波以同学、同乡、战友、亲属等关系为纽带,先后网罗贾康康、郭宗山等人员,通过威胁、辱骂等手段,强行追索债务,逐步树立恶名。2016年1月31日,为争夺沛县龙固镇微山湖水域的采沙权,被告人张波组织包括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在内的数十人将沛县孟氏犯罪组织的孟庆连、华传河打伤,形成了以张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先后扣押借款人、担保人的车辆等物品,强行索要地租,强占60余亩土地的辣椒。该组织十余天时间,收取采沙 “信息费”、“地皮费”144万余元,获取加油利润29万余元。被告人张波统一管理攫取的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报酬、提供食宿,报销吃喝费用,组织部分成员外出旅游,对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成员聘请辩护律师、交纳生活费、赔偿金,给家人提供生活补助,为藏匿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

该组织以济宁市城区的御都宾馆为据点,以聚能公司为掩护,在济宁市任城区、邹城市、微山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插手经济纠纷致一人患应激障碍;同时,在微山湖湖区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被损毁,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等严重危害后果,在微山县留庄镇、沛县龙固镇一带形成重大影响,对微山湖区部分水域的非法采沙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波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波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济宁中院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林媛媛)

责任编辑:程雪涵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