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打击! 青岛“公益诉讼检察官”让非法捕捞与收购“无处遁形”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17日讯 近日,在一起涉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负责非法收购的吴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以为躲在后面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肯定不会出事,没想到代价竟然这么大。”吴某后悔地说道。吴某原是浙江舟山沈家门的一名渔民,因为收购渔获物赚的更多,后来成为沈家门有名的“收购人”。2022年4月3日,他以为如日常一样的一场普通渔获物交易,哪料会触碰“法网”!这还得从一起跨省域、跨海域非法捕捞和非法收购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说起。

依法独立调查取证,揭开案件神秘面纱

2022年2月至4月,李某某和朱某某驾驶两艘浙普渔船带领二十余名船员,从浙江舟山沈家门码头出发,未在核准的东海C2区域进行捕捞作业,而是至黄海江苏、山东区域违法进行跨海域捕捞,使用电鱼方法和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分别捕捞渔获物10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造成海洋渔业资源的重大生态损害,于同年4月3日被海警当场抓获,二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3年2月,青岛市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后,法院判决李某某、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捕捞业。

因二人非法捕捞渔获物时间长、数量大,严重破坏海洋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很快,案件的一个个细节引起检察官的怀疑和注意。“李某某和朱某某是如何做到在两个月内,从东海到黄海,跨越浙江、江苏、山东三个省份,持续非法捕捞?其捕捞的渔获物是如何及时售卖?在不靠岸的情况下,两个月的生活补给品从何而来?”带着这些疑问,青岛市检察院抽调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干警组成公益诉讼办案组,开启了跨省、跨海独立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人员通过对二人询问和调查,又发现了另一个“关键人物”吴某。办案组首先通过网络对吴某开展询问调查,但吴某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在面对检察机关隔空调查时,通过延迟回答和答非所问等逃避方式,矢口否认。办案组决定开展跨省取证,奔赴上千里至舟山,在舟山检察院的配合下对吴某进行当面询问,通过面对面的直接交流,突破了吴某的部分心理防线,承认有一同出海和收购的行为,但否认明知是非法捕捞而收购的。

为尽快查明事实真相,办案组一方面寻求技术支持,前往山东海事局调取案发船舶北斗航行轨迹,通过书面证据,固定本案捕捞船和收购船同时出海且收购船多次往返售卖渔获物的码头事实;另一方面走访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等当地行政机关和沈家门渔民等,具体了解舟山核发的捕捞许可证的范围、作业方式和时间等,核实案涉捕捞船和收购船的航迹范围以及从东海至黄海非法捕捞的原因等,取得跨区域捕捞和收购一体的关键证据。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真相浮出水面:李某某和朱某某非法捕捞期间,吴某和其雇佣的船员驾驶渔船随同出海,实施了即时上船违法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贩卖于青岛沙子口码头和为捕捞船提供必要补给品的行为,并支付李某某、朱某某渔获物收购款100万余元。

坚持全链条打击,追加民事被告并移送刑事侦查

经依法委托鉴定,本案的海洋生态损失高达312万元,李某某和朱某某同意赔偿,但吴某拒绝赔偿。公益诉讼办案组一致认为,本案非法捕捞者和违法收购者之间存在相互利用、彼此支持的行为,均从非法捕捞行为中获得利益,具有高度协同性,二者行为与海洋生态资源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为民事侵权责任适格被告。因此, 2023年3月,青岛市检察院将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人支付了312万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为斩断非法捕捞的利益链条,公益诉讼办案组将吴某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至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侦查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后该案由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29日,吴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将发现的出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线索,同步移送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本案采用‘全程式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公益诉讼主动调查’的模式,主动追加民事被告,使参与主体均受到法律责任追究,实现“违法必制裁”,在提高调查取证能力同时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对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新路径。”办案组主办检察官刘凌云介绍到。

坚持治罪与治理并举,让破坏者变为生态守护者

“公益诉讼的价值,不在于侵权人缴纳赔偿费用,而在于切实将赔偿的费用用于生态修复,这也是《民法典》确定的生态修复为先原则。”检察官认为这才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

针对本案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海事法院审理,青岛市检察院在办理本案时,以刑事量刑为抓手,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侵权人修复生态,在刑事判决和民事案件起诉前,引导侵权人李某某和朱某某自愿缴纳修复保证金312万元,民事起诉判决后,吴某与二人平均分担了上述款项,以落实民事责任承担,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落实了生态环境的系统修复治理。同时,通过刑民一体责任追究,实现司法惩戒、宣传教育和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努力教育引导违法犯罪人员从生态环境的早先“破坏者”转变为当下“修复者”和未来“保护者”。

为精准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青岛市检察院联合市南区检察院,召集青岛海事法院、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等,召开“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替代性修复研讨会”,共同就该案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措施、跨海域联合保护海洋及具体修复方案等进行研讨。最终根据青岛沿线及黄海海域特点,联合江浙地区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开展以增殖放流本地原生物种为主,种植海草床、建设滨海公园、整治海岸带环境等多种方式为辅的跨省跨海域替代性修复。

这是2022年以来青岛市检察院协同浙江宁波、舟山等地司法机关办理的7起跨省海洋案件之一,近年来,非法盗采海砂、非法捕捞等侵害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案件,呈现出组织化、团伙化、跨区域化特点,侵权人数较多,侵权人分工协作,形成“组织者+实施者”“捕捞者+收购者”等共同参与的“全链条”侵权,以“快、准、狠”的特点对海洋带来更大程度的破坏。

针对以上特点,为进一步强化海洋跨区域协作保护,2024年4月9日,青岛市院、舟山市院联合青岛、宁波海事法院建立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协作覆盖海域面积41.9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海域面积14%。一方面,聚焦形成司法合力,共建跨区域海洋检察、海事审判交流会商机制,推动协作领域由涉海洋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民事、商事案件延伸;另一方面,聚焦利用海洋人才,建立专家跨区域共享机制,健全损害鉴定评估咨询专业化发展,首批选聘两省20名专家学者担任专家智库成员,细化专家智库使用管理规范,共用共享涉海领域专家鉴定、评估、咨询,提升办案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推动协作内容由资源共享向优势互补、双赢多赢共赢扩展。(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刘凌云 崔梦丽)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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