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高质量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地见效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6月27日讯 为高质量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6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以重大事项决定形式,对规范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决定》的出台,将对深入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准确把握定位,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格局。《决定》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监督、执行和适用,切实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明确职责措施,全面推进实施工作。《决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规实施职责。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要做好法规实施准备,分别于法规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和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规定;行政机关要强化行政执法,把地方性法规确定的职责事项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监察机关加强监察监督,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强化司法适用;有关国家机关对法规执行、适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相应建议并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沟通。

完善实施监督,及时跟踪问效。为及时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决定》规定,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规施行满一年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关单位要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对法规实施的监督,明确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市人大常委会至少组织一次执法检查,后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多种监督方式,不断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另外,还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法规评估清理,对法规进行分析评价,推动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落实普法责任,推动社会参与。《决定》强调各级国家机关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将法规的宣传普及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全民守法。同时,专门规定要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络“家站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组织发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参与普法宣传、执法检查、实施监督、评估清理等活动,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基础。(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刘佳旎)

责任编辑:王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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