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因生产违章解除劳动合同将记入人事管理档案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20日讯 因生产违章解除劳动合同,将记入档案。因违章作业引发事故,从业人员将纳入“黑名单”……为规范和督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发生,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1月18日正式公布。

多手段惩治违章生产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明确查纠方式、查纠内容、查纠频次、查纠部门和各种违章情形的惩处措施、惩处程序、实施部门等。

对于从业人员擅自从事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通知近亲属、约谈、通报批评、重新教育培训或者依法依规降职降薪、撤职等惩处措施,违章人员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应当调离岗位,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违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将其违章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规定记入本人人事管理档案。

此外,对因安全生产违章作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列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同时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对因违章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查纠和惩处制度实施惩处。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办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制止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行为,及时制止或举报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对制止或举报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有功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举报。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或组织作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于滈)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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