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快评 | 流浪猫绊倒人,投喂者为何判赔4.8万?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最近,备受关注的“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案再审宣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受害人吴某某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由场馆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投喂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投喂者判赔4.8万余元。

不妨先回顾一下事件经过。2023年4月,男子吴某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了一只流浪猫的肚子,致使摔倒,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吴某某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某诉至法院。2024年2月2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某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等共计240198.2元;场馆方对肖某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引发广泛关注,人们众说纷纭。

有人说,吴某某打羽毛球受伤,应该自负其责。有人说,肖某某投喂流浪猫,是有爱心的体现,怎么能让其担责呢?还有人说,肖某某确实有一定责任,但赔24万元实在是太多了。5个多月过去,再审结果公布。与一审结果相比,此次判决得到了更多认同。

该不该让吴某某自负其责?显然不应该。体育运动有一定风险,但是专业的羽毛球馆里突然跑出来一只猫,这么离谱的事,超出了一般人的预判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怎能让受伤者自认倒霉?所以,真正需要思考的绝不是赔不赔的问题,而是怎么赔的问题,是流浪猫投喂者和羽毛球场馆的管理者、经营者怎样分配责任的问题。

肖某某有没有爱心?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他一直投喂涉案猫,并给这只猫取名“土豆”,为它购买猫粮,还将其带至宠物店洗澡……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爱心。那么,肖某某是否应该对吴某某受伤负一定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他虽不是这只猫的主人,但固定在球馆东门外喂猫,增大了“引猫入室”的可能性,这与吴某某受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有没有爱心是一码事,该不该担责是另一码事。另外,《民法典》规定,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肖某某和场馆方两者之间权衡,显然是场馆方的责任更大。可见,再审判决是对一审结果的纠偏。而且,眼下城市里的流浪猫狗越来越多,引发的问题也日渐凸显,此案正好能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而如何管理好流浪动物,让人类与动物和谐相处,也对相关部门的管理提出了挑战。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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