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证照开展经营!@青岛人,来看看这些食药违法典型案件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6日讯 上半年,青岛共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984件,罚没款1125万元,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食品药品刑事案件38起。今天,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今年第一批食品药品方面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青岛市市场监管系统以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为首要任务,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在全市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治。今年以来,继续巩固深化整治行动,将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治理、网络餐饮、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药店、小诊所等作为重点内容,深入开展排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一、青岛鲁丰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0年2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鲁丰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二层仓库货架上摆放19种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80盒(袋),销售总额8597元,违法所得556元。经调查核实,该单位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3月25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6元;没收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80盒;罚款人民币5.5万元。

二、张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案

2020年5月20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张某某正在从事配餐活动,张某某现场提供不出允许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许可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实施查封,现场监督其将配制好的盒饭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2020年7月10日,即墨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2100元;罚款5.1万元。

三、凤凰岭矿泉水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活动案

2020年5月17日,胶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胶州市凤凰岭矿泉水厂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桶装饮用水,违法所得约300元。2020年6月30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胶州市凤凰岭矿泉水厂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万元。

四、朱记理疗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案

2020年 1月14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莱西市朱记理疗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放有待售的食品、保健食品,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上述物品的供货商资质以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2020年4月13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6.6元;没收扣押的物品;罚款人民币5万元。

五、袁某某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0年4月24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袁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崂山区银岭路东侧空地板房内从事餐饮服务(售卖快餐)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经查,经营所用原料均从正规渠道购进,经执法人员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行为,主动停止经营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至今未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鉴于以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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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小贴士

食品是一种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国家对食品实行严格管理,生产经营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青报全媒体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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