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1日讯 近年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围绕建设“群众满意的城市管理”,持续强化源头管控、分类分级、部门协同及执法查处等工作举措,加强部门联动,以系统、整体观念和精细、精准思维提升全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执法水平。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通报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5起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违法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查处某餐饮店擅自占用道路摆放桌椅从事经营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店擅自占用门前道路摆放桌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的规定。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餐饮店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饮店已改正违法行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提 示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占道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查处某开锁公司张贴小广告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开锁公司擅自在居民小区内张贴“小广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提 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否则,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查处某公司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公司负责管理的公共区域有纸盒、果皮、烟蒂等垃圾的情况,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的规定。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提 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等,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否则,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查处刘某某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刘某某在市南区某路广场内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经营烤鱿鱼,被执法人员首次查处。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刘某某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已改正违法行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提 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五
查处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案
基本案情
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某路地铁站D口旁公共场地堆放物品,且经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该物流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提 示
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在道路两侧或者其它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否则,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擅自占用公共区域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提示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个人及个别公司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存在占路经营、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影响了市容秩序,破坏了环境卫生。
如案例1、2、4、5中的行为均属于为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案例3中企业未及时清理垃圾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既未履行法定责任,又影响了环境卫生,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 臻)
责任编辑: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