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邱帮办|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引争议

“我们小区去年新交付,空余车位很多,但车位只售不租,造成小区停车难。”近日,家住崂山区紫樾尚府的唐先生致电党报热线反映。

8月19日晚8时,记者在紫樾尚府小区探访时看到,小区周边的同德路、同明路、劲松五路的路边已停放了许多机动车。其中,仅劲松五路和同明路施划了少量停车泊位,大多数机动车都停在非泊位处。记者在小区南区地下车库发现,此时本应是车位使用高峰,但车位利用率不足十分之一。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售价高于周边小区近10万元,我们都不想花这份冤枉钱,但是物业公司对非登记车辆的进出管控很严,周围又没有公共停车场,我们只能把车辆停在道路两边,经常被交警贴罚单。”一名小区业主无奈地说,希望相关单位尽快规范开发商车位只售不租行为,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据了解,8月1日,紫樾尚府物业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地下车库车辆管理的温馨提示》,其中提到,非本小区固定车位登记车辆禁止进入地下车库,有接送行动不便人群、搬家或运送装修材料等特殊情况时,可以临停30分钟。

记者从小区物业公司了解到,车位售卖、租赁事宜仍由地产公司负责。小区售楼处的一名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是地产公司的要求,并不清楚具体原因。记者又联系了青岛北泰置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青岛市政协常委、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秋航认为,小区车位是在规划时按照比例配建的,只售不租行为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业主通过租赁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与法律规定相悖,应属违法,开发商不能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对此,记者先后咨询了城管和住建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车库车位的租售属于房屋交易范畴,物业公司应该是受委托代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个当事人就是指建设单位或者开发商,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住建单位。”该工作人员说。

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小区车位销售或租赁提出强制性要求,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属于物业主管范畴,他们不适合回答该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业主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将空余车位向业主开放出租。”李秋航表示,西安市已经有相关法律实践,一业主起诉某小区车位只售不租,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地产公司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该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业主开放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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