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延迟退房两个小时,酒店加收半天房费”,遇到这种事,普通消费者或许忍忍就算了,但河南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却较起了真,将酒店起诉至法院。历时8个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要求酒店退还多收的224元房费。
一般来说,酒店退房是在中午12点,也有的可延迟到下午两点。“延迟退房加收半天房费”的做法,可以追溯到2002年发布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但这一点曾遭遇舆论广泛诟病。2009年,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删除了“中午12时退房,超过12时加收半天房费,超过18时加收1天房费”的规定。可是,有的酒店至今仍不顾行业规范,还拿着“老黄历”来向顾客收钱,这显然是不应该的。
从法律角度看,“晚退房两小时收半天房费”也涉嫌侵权。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如果酒店未履行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或说明、提示义务,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因为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影响了公平交易。其实,随着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很多消费者在遇到这种事时,都会明显感觉到“不合理”,但因为自己身在外地,维权成本较高,大多数时候很难跟酒店较真,也没有能力和毅力去跟这种行业“潜规则”来死磕。令人欣喜的是,有法律界人士主动站了出来,这次判决所代表的不仅是个案,也给更多消费者以信心,并给那些不守规矩的酒店敲响了警钟。
再换一个角度看,顾客“延迟退房”,酒店能不能收费呢?于情于理,都应该是可以的。从酒店经营情况来看,下午4点左右往往迎来住宿高峰,所以酒店需要提前做好保洁工作。假如顾客“延迟退房”影响了酒店的正常经营收益,就理应给予一定补偿,这也符合市场规律。但是,收多少、怎么收才合理,是一个问题。从市场情况来看,酒店业一般不存在垄断,属于完全竞争行业,价格属市场定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交由市场供需双方来博弈。
所以,一方面,对于“晚退房2小时收半天房费”这种所谓“行业惯例”,不能惯着,监管部门应有所行动。另一方面,要引导酒店规范经营,别靠“暗箭伤人”来牟利,倡导建立多元化定价以及个性化的服务模式,用服务来增加利润。而消费者在入住前,也应向所住酒店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费用情况,免得退房时发生纠纷,即便最终维权成功,也难免为此劳神、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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