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旅游市场常见多发纠纷的具体情况,发布旅游纠纷典型案例,引导景区依法规范管理、游客依法维权,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最高法介绍,为提升吸引力,不少景区设置了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景区管理人员对此应当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游客因参与该项目遭受损伤的,如果游客没有明显过错,景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朱某欣诉某旅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以及胡某某诉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依法认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对于引导旅游经营者强化安全风险意识、依法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促进文旅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瀑降、漂流、溯溪、跳潭等小众野外运动热度飙升。这些项目具有较高风险,如果在没有充分准备、缺乏安全保护的情况下盲目“打卡”所谓网红线路尤其是野生线路,容易酿成险情。参与这些项目的游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更加注重安全防护。对于游客私自进入未列入景区游览范围的区域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景区没有过错的,游客应当自担风险。如江某卫等诉浙江省江山市某旅游公司一案,徐某仙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购买门票私自进入景区进行危险性较强的溯溪活动,其坠亡地点远离景区正常游览范围,无可通行道路或野路,审理法院对其亲属要求景区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该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区域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引导户外活动参与者树立个人是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自我保护。
最高法表示,游客到景区游览欣赏美景的同时,也负有保护好生态环境的义务,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吕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