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16日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各相关市直部门对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通知》共分总体要求、严格责任落实、加强设施运行维护、严格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保障五部分内容,着重提出了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水利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等市直部门在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通知》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设施分类管理要求;细化了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加强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提出了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在设施运行维护上,鼓励区(市)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处理、集中拉运、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镇(街)组织运行维护,鼓励移交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专业运维。
《通知》提出,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设施停运的,运维单位应立即向镇(街)和区(市)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2天,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区(市)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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