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浙江金华一网友发视频称自己独居,晚上在出租屋窗户上,发现一男子趴窗偷窥。
10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该事件不实,造谣者杨某、包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通报全文如下:
10月17日,网传“义乌一独居女子被陌生男子从窗外凝视”,经警方查证为不实信息。
现查明,10月16日22时许,杨某(女,26岁)与男友包某(男,29岁)为博人眼球,故意策划由其男友包某假扮陌生男子,在其租住的房屋4楼公共阳台拍摄“被偷窥”视频,并发布至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后引发多家媒体和网民关注。
在媒体采访中,杨某未如实告知该视频系摆拍,并谎称“已报警,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恶意误导舆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杨某、包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此前,该网友发文称,自己晚上在出租屋里时,发现窗户旁有一男子趴窗偷窥,于是跟上去质问对方。
该网友还声称,“我刚搬过来两三天,住的是四楼,外面有个公共阳台,是整栋楼公用的,男子偷窥的样子很恐怖,也很吓人。”
网友发布视频称“被偷窥”。
据津云报道,在接受采访时,该网友表示,其已经向辖区派出所进行了反映。该网友还向记者提供了自己与房东的聊天截图,以及公共阳台图片,并表示警察已经看到,联系房东后也同意更换房间了。
视频发布后,该网友联系记者,称该视频系其和男朋友摆拍,希望可以下架。
记者查询到,此前该网友在评论区回复“是否摆拍引流”评论时进行了否认,并表示是真实事件。
此前,公安机关已经打击过多起类似“摆拍”“博流量”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3年7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自媒体”如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公众作为摆拍内容的接受者和传播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辨别力和批判力,不轻信、不转发、不跟风摆拍内容,并积极举报和抵制摆拍行为。
责任编辑:程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