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甚至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怼”,成为短视频的素材……这是很多人当下的遭遇。有的人或许不太在意,但也有人感觉很不舒服。怎么办?能索赔吗?答案是“可以”。最近,“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获赔500元”新闻登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也给很多商家“上了一课”。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侵犯肖像权引发的案件。一火锅店老板平时会在店里做直播,想以此招揽生意。一名顾客走过店内通道时,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这位顾客很生气,找老板理论,两人发生争执,顾客一怒之下把老板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老板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对顾客赔礼道歉,同时判决火锅店老板向该顾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这起案件不只是“500块钱的事”,更让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肖像权不能被随便侵犯。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在这起案件中,火锅店老板之所以因侵犯顾客肖像权被罚,一是直播本身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经营性质;二是将顾客拍摄入镜没有获得对方的许可。不管是民用还是商用,通常情况下,只要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就使用其肖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
2021年,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印发《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二十五条就规定,直播活动中使用他人肖像或声音进行营销活动,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消费者如果觉得打官司的成本太高,也可以有其他处置方式。首先应联系侵权方,与对方协商删除自己的照片、视频等素材,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找到商家进行调解,合理维权。另外,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其侵权行为。
这也给很多商家和自媒体敲响了警钟。顾客不是“免费群演”,商家无权将他们当成“引流道具”。无故被置于摄像头下,顾客有可能被损害个人形象,也有可能暴露隐私。做直播的商家,应该在店内显眼位置摆放直播屏幕,让进入的消费者一眼就能看见,从而自行选择是否愿意走进。把事情做在明面上,给顾客自愿选择的机会,会少很多争端。也有一些自媒体喜欢以“街头搭讪”的方式,直播他人的反应和言行,这也等于把路人当成“工具人”。必须征求被拍摄者的意见,该打码的必须打码,否则就涉嫌侵权。
眼下,我们已经进入了直播时代。用法律为直播划清边界,势在必行。商家、自媒体等都应严守底线,依法而行。公众也应提高维权意识,不惯着某些人的“毛病”,只有一起努力,才能气朗风清。
责任编辑/王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