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2日讯 近日,莱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被告人丁某驾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姜某死亡。2008年,莱西法院判决丁某赔偿姜某亲属195217.5元。丁某在判决生效后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执行阶段既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亦不履行义务。法院分别于2009年、2022年依法对丁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丁某仍拒不履行,且生活中刻意使用现金结算以逃避追查,后法院依拒执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经查,丁某虽有钱,买了多项保险,但拒不履行对姜某亲戚的赔偿义务——自1999年为其女投保“少儿乐助学返利综合保险A款”,每年支付保费600元,2014年至2020年,保险公司每年返还588元至1680元不等。自2005年,丁某为其子投保“少儿乐两全保险B款”,每年支付保费900元,2020年期满丁某将14178元保险收益一次性提出。自2006年始,丁某给自己投保“兴泰B”保险,每年支付保费1008元,2014年将保险收益6875.6元一次性提出。丁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迅速取现用于个人使用,既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裁判结果: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行为,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丁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丁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除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切莫心存侥幸、逃避执行。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张云浩)
责任编辑:杨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