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看新闻12月10日讯 近日,莱西法院成功强制腾迁一处房产,并将其当场交付买受人,有力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孙某、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以购房为由曾向邵某借款20万,并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邵某遂诉至莱西法院。莱西法院经审理判决孙某、韦某偿还邵某借款本息,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邵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敦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一再拖延。于是,执行法官依法对前期已查封的涉案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面对限令按期搬离的腾迁公告,被执行人仍明确拒绝履行。在此期间,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将涉案房产交给他人居住,并声称为租赁关系。执行法官实地上门走访“承租人”,告知其涉案房产已被拍卖,通知其有义务携带好个人物品限期搬离。之后,被执行人依然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执行法官决定对涉案房屋强制腾迁。
行动前,执行法官针对被执行人在腾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激行为做足了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当日,被执行人不在涉案房屋处,在公证处的见证下,执行干警强制开锁进入,并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搬离清空。就在腾房工作接近尾声时,被执行人匆匆赶来,拒绝接收其个人物品。执行法官遂将清点的物品登记后全部移至单独仓库保管,并将涉案房产当场交付给买受人。
被执行人当场情绪激动,称个人物品在腾房过程中遭到破坏,并带着家属跟随执行法官来到法院,要求法院赔偿损失。执行法官当即向其出示腾房的全程录音录像,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被执行人依旧不依不饶,执行法官随即准备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在司法拘留的威慑下,放弃了无理要求。
此次强制腾房行动不仅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故意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八条: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
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吕圣斌 谢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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