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同事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莱西法院判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1日讯 搭载同事上下班,降低通勤成本,性价比极高,受到越来越多“打工人”青睐,但是,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却可能会被拒保?莱西法院近日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吕某某与孙某某等六人系同事关系,由吕某某驾驶自有车辆在出勤期间、通勤行程内固定接送上述几人上下班,公司按照出勤天数向其支付补贴,搭乘人员不再支付费用。2024年2月20日,吕某某等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某死亡、其余五人受伤,交警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涉车辆投保了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孙某某的家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吕某某接送同事上下班且从公司领取补贴的行为,已使事故车辆由家庭自用性质改变为营运性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吕某某从未告知,因此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吕某某在通勤行程内接送固定同事上下班,从公司领取补贴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

营运车辆与家庭自用车辆的区别在于,服务对象是否特定以及驾驶人是否以收取费用为目的。本案中,一方面,搭乘吕某某所驾车辆人员均为其同事,人员构成固定;另一方面,吕某某的主要收入系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从其使用被保险车辆的习惯看,使用时间、频率、路线、搭乘的乘客数量与其上下班时间、通勤行程均可以对应。由此可见,吕某某在公司支付相应补贴情形下,使用车辆的目的在于分摊通勤成本,而非获取营运利润。因此,车辆的使用性质并未改变。此外,吕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范围在合理范围内,并未进行营运服务,客观上,车辆使用频率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并未增加,不能对其苛以通知义务。综上,莱西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用私家车接送同事上下班时,搭乘人员和驾驶路线相对固定,驾驶风险没有明显增加,实质上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被保险人也就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搭载同事上下班,既体现了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互帮互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污染排放。在此,法官诚挚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务必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与法律法规,秉持谨慎驾驶的原则,共同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每一次同行都能平安无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适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孙天宇 谢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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