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彰显检察温度!黄岛区检察院对4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27日讯 司法救助,对因案致残致贫而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来说,如同雪中送炭、雨中送伞,虽不是釜底抽薪之策,但却是人道救急之举,能帮助当事人解决燃眉之急、渡过寒冷冬季。黄岛区检察院今天发布了该院公开听证的4起案件。

案例1:2019年5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欲持刀杀害王某,致王某其头、颈、胸部构成损伤二级。李某系外省来青务工人员,无力赔偿。被害人王某受伤前从事装卸、砸墙等重体力工作,现劳动能力受影响,未获赔偿,生活困难,申请救助。

案例2:申请人管某的丈夫2018年驾驶二轮车与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死亡。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26万余元,远某仅支付抢救费22000元,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管某患有乳腺癌,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申请司法救助。

案例3:申请人薛某之子2004年在重大责任事故中死亡,法院判决庄某等人赔偿127561元,被告人仅支付70796元后再无赔偿。申请人申请执行监督。薛某现年70岁,身患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常年吃药住院,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案发已逾16年,申请司法救助。

案例4:2015年申请人薛某工作时受伤导致左眼球破裂,经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七级。仲裁裁决公司赔偿薛某93630元。公司未履行赔偿,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薛某申请执行监督。薛某因伤工作受限,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其父患有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常年吃药,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对这4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听证会上,4名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逐一陈述申请事实、理由,办案检察官袁榕、张瑞祯阐述案情,第六检察部检察官黄翠霞介绍司法救助案件受理、办理、审查及证据情况,市人民监督员、黄岛区疾病防控中心主任吴磊,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办公室分管领导张长缨作为听证员全程参加听证并逐案发表意见,初步同意对4名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在公开开放透明办案、面对面接受评议监督的同时也有力地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彰显了检察服务温度、践行了司法为民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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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申请救助的条件和范围:

(一)刑事案件救助对象包括:因犯罪造成严重残疾,又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救助,生活、医疗出现严重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救助,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或救助,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致使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举报人、证人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且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赔的,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申请民事监督的当事人暂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合法权益且生活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材料、来访、来电的方式,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或第六检察部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民政部门开具的生活贫困证明、低保证明、残疾证明、实际损害结果证明、授权委托材料等。(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袁榕)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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