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明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为证明公民在某个地区的居住状况而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广泛的应用场景。近日,市民于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他在开具居住证明时遇到了困难。
据于先生介绍,他住在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工作单位在湖北省武汉市,每周要乘火车往返青岛和武汉一次。为了报销路费,单位要求他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开具居住证明。“工作人员说社区不能开居住证明,让我去找公安部门,而家附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称只能给外来人员开居住证,像我这样的本地户籍居民还得去社区开证明。”一番询问后,于先生开不出居住证明,只好多次向单位说明情况,单位最终破例报销了路费。记者从“12345·青诉即办”获悉,除了于先生外,市南区、市北区、城阳区的部分市民在办理入学手续、医保异地报销、民事诉讼举证等事项时也遇到过社区不给开具居住证明的情况。
记者以居民身份咨询了其中涉及的两个社区。西海岸新区的一位社区工作人员表示,现在社区用章有明确要求,对于不在用章清单内的事项,社区一律不予盖章。根据工作人员出示的用章清单明细,居住证明确实不在其中。而市南区的一位社区工作人员称,他不清楚社区用章有何规定,但可以开具居住证明,需要居民提供自己一年内居住在本社区的证据。
那么,社区到底该不该给居民开具居住证明呢?记者咨询了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为有效整治“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问题,2020年,我市制定了《青岛市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明确了7项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证明的事项,其中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病残儿情况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而居住证明不在该清单内。同时,该政策也有兜底条款:对于清单以外的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村(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属于村(社区)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记者采访了解到,部分社区拒绝开具居住证明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准确,片面认为不在“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能开具;二是社区调查手段有限,取证有难度,在人手、精力不足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居民的真实居住情况,因此较为谨慎。
“虽然居住证明不在社区必须开具的证明清单内,但属于群众有需求的证明事项。”于先生建议,社区从便利群众办事的角度,在居民出具物业费缴费凭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证明等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帮助居民提供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