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滥用信息优势、泄露内幕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禁而不绝。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今天“保密观”介绍的案例里,赵某非法获取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借款进行股票交易,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大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借钱炒股,亏损近1千万元
2016年下半年,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公司主营业务持续萎缩,意欲转让股权,与他人达成初步转让协议。上述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长期热衷投资的赵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积极联络接触,非法获悉上述涉案内幕信息。随后赵某向他人借款,集中买入A公司股票400余万股,累计成交金额超1亿元,一度成为十大流通股股东之一。后A公司控股股东未实际完成股权转让,赵某因内幕交易亏损近1千万元。2020年10月,证监部门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2月,赵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赵某的辩护人称,赵某并非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专业人士,对金融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才一时糊涂犯错。赵某非但没有获利,反而亏损近1千万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较好的认错知错态度,请求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利用非法获悉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但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减轻处罚。赵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赵某虽然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应当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综上,法院判决赵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投行负责人内幕交易亏损530余万元
这并不是唯一一起内幕交易不赚反亏的案例。在另一起案例中,“翻车”的是光大证券原投行总经理。
2024年,证监会披露一张罚单,光大证券时任投行部负责人赵远军因违规买卖证券和内幕交易“星星科技”两项违法行为,被处以460万元罚款,并执行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调查显示,赵远军曾深度参与“星星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从赵远军涉案账户交易“星星科技”情况来看,该账户实际获利情况为亏损,共亏约532.58万元。
证监会指出,赵远军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新消息,法院将于今年5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远军与证监会处罚类一案。
截图来自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合力打击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影响证券价格客观性和其他投资者判断,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面对内幕信息泄露的严峻挑战,需要多方合力,加强信息保密和监管力度。
加强打击力度。有关部门通过依法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切实维护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保障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2月21日,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对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保持高压惩治态势。
增强保密意识。强化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仍然是严防内幕消息泄露最基础的防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应严守信息披露规则,防止将内幕信息主动或被动泄露给亲属、利益相关方、关联方。相关人员应深刻认识到,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
做好技术防范。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内幕信息的传播渠道愈发多样化,从面对面交流到社交软件等,都成为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点,给监管工作带来挑战。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文中部分资料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