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租赁遇上“真”执行?市南法院严惩拖延执行违法行为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24日讯 近日,市南法院孙兴文团队依法严厉打击了一起滥用执行异议权规避、拖延执行的案件,有力维护了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

在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孙某某于限期内将积欠本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等付清,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继续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因孙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银行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孙兴文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及时履行义务。但孙某某仍未履行,市南法院遂作出执行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的抵押房产。

执行过程中,市南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涉案房产进行勘验并张贴拍卖裁定,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房屋内居住,孙某某表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并将全力配合拍卖工作。执行干警当场向其送达了查封拍卖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然而,在对房产依法评估过程中,案外人于某某突然以其是承租人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涉案房产带租拍卖。案外人于某某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租金为每年6000元且已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突如其来的租赁合同一时间真假难辨,孙兴文迅速对案件执行全过程进行整理回顾,试图寻找一些蛛丝马迹。根据租赁合同显示,房屋起租时间要早于房屋勘验时间,而勘验时,被执行人孙某某在房屋出现且生活用品齐全,交谈过程中也一直未表露过房产存在租赁情况,显然,实际情况与于某某的陈述有所出入。为进一步验证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孙兴文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细致分析:涉案房产面积为93.13平方米,每年6000元的租金明显低于同地段市场价格,同时,孙某某与于某某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却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明显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梳理好相关细节及证据后,孙兴文初步判断该房屋租赁合同有“造假”嫌疑。

执行法官孙兴文依法传唤案外人于某某到庭作出说明,于某某称其租赁该房产是为了作为钟点房对外出租。基于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孙兴文围绕合同签订时间、涉案房产对外出租次数、收取租金金额及收费方式等细节问题与于某某展开谈话,于某某含糊其辞,无法说清。

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孙兴文向案外人于某某进行充分释法明理,告知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合同、伪造证据等方式规避、拖延执行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实供述其受孙某某指使伪造合同,以虚假租赁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市南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案外人于某某罚款1000元并予以训诫,于某某当场作出具结悔过书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执行异议制度作为法定的程序性救济途径,发挥着救济民事主体权益、制约执行权限、保证执行程序公正的重要功能。但是,在财产执行环节,少数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用执行异议诉讼程序,采取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违法行为,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畅进行,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该行为应当受到司法惩戒。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承“如我在执”理念,常态化保持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傅琳琳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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