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潇蔓(山东科技大学 学生)
日前,四川广安五福桥发生的“老人车祸碰瓷案”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通过交警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看出,老人在看见车辆经过时,仍快步前行,最后被一辆驶过人行横道的货车撞伤倒地。不少市民认为老人疑似碰瓷。不过最后,有关部门以该货车司机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而撞伤老人为由,判处司机担全责,老人无责。
对这一事件,应该相信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是基于调查基础上作出的。但也要看到,确实有不同声音存在。这样的分歧发人深省。
法律始终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天平,应当坚持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而类似事件中的老人,是否会因其弱者属性受到一些不必要的“照顾”?是否引发了弱者保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冲突?两者又应如何在社会实践中和谐共处呢?
笔者认为,应厘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此原则。保护弱者是必要的,但应在法律之下进行。其实,我国对弱者的保护是很充分的,比如,诉讼中可以请求法律援助,还有刑法中对未成年人、部分妇女和老人的特殊保护等。另外,要理清何为真正的“弱者”。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弱者这一概念进行明确说明。比如,现在社会中许多“老人碰瓷”“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假弱”现象层出不穷。这与原本“保护弱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应当处理好道德与法治的关系,用普遍的规则来保护弱者,而非因保护所谓的“弱者”而损害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
在思考两者的关系时,笔者想到了一句法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看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正确处理保护弱者与坚持平等原则的关系。如何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适当结合道德伦理,对我国社会各方面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系“青岛市首届高校评论大赛”参赛作品)
责任编辑/王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