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5日讯 今天,李沧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食品药品案件。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
1. 青岛景晟华恒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景晟华恒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手工馒头真空袋上标识的内容中未标注生产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五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武光年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当事人武光年被抽检的黄瓜甲霜灵和精甲霜灵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4元;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采购黄瓜时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被抽检批次的黄瓜供货商的资质材料等证明材料,无法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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