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6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海洋旅游专班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青岛市海洋旅游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发布会上,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高军同志发布了《青岛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游艇休闲旅游是海上旅游项目,海上旅游是文化旅游业重要组成,更是青岛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对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青岛城市魅力具有重要意义。游艇可以说是一个滨海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标志,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青岛游艇休闲高端旅游的市场需求增长较快,处在提速发展阶段。游艇休闲旅游市场前景广阔,其产业链有较强带动作用,具有显著的综合经济效应。
目前青岛游艇休闲处于自发无序经营状态,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完善、服务安全质量不高等问题。制定《管理办法》,建立游艇租赁行业基本管理制度,对企业资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游艇租赁市场体系,对促进游艇休闲经营健康发展,提升青岛海洋旅游城市形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积极意义。
近期,为促进青岛旅游业的发展,规范提升游艇租赁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实际,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青岛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为保障高质量完成《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成立起草小组,学习借鉴海南省、厦门市等国内沿海省市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法规政策要点,实地调研三亚、厦门等地,听取当地行业发展现状、管理体系建设、游艇租赁备案落实等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为起草《管理办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
《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资格要求。要求经营人须是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游艇俱乐部。另外,在企业资质、船检、船员、码头设施、管理制度、保险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经营管理要求,对经营人及租赁游艇信息公示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经营人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要求租赁游艇乘客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乘客身份和乘艇信息采集、保存期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对游艇操作人员、安全配员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经营人应当承担租赁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相关责任。下一步,青岛将进一步规范提升游艇租赁行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青岛市旅游业的发展。
青岛市体育局副局长谭鹏发布了《青岛市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帆船是青岛的城市特色。2008奥帆赛、残奥帆赛的成功举办,形成了“帆船之都”城市品牌的传承和帆船旅游新热点。与南方省市海上旅游快速发展的情形相比,青岛帆船、水上摩托艇旅游处于无序经营状态,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发展海上旅游势在必行。根据《市委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督办通知》(〔2020〕第19号)要求,青岛市体育局负责牵头根据青岛海域特点及海岛开发实际,借鉴其他沿海城市成功经验,推动海洋潜水、海上飞机、帆船等海上体育旅游产业规范发展。青岛市体育局在借鉴三亚、厦门等南方先进城市的经验和作法,结合青岛实际,联合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个部门制定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24条,结合青岛实际,从船艇适用范围、部门管理职责、经营者备案要求、从业人员自律、促进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以备案的形式对经营性帆船、水上摩托艇实行“一船(艇)一号”统一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在青岛市限定水域内使用帆船、水上摩托艇从事经营性载客观光、娱乐等水上休闲旅游活动适用《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所称帆船是指7米以上且具备离靠港机械动力的单体龙骨型帆船;水上摩托艇是指5米以下且以汽油机或涡轮喷气发动机等为动力,发动机必须为四冲程,且具有倒档装置的运动摩托艇。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从事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性载客观光、娱乐等水上休闲旅游活动的组织。
《暂行办法》鼓励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加入帆船、水上摩托艇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自治的作用,促进帆船、水上摩托艇行业发展。
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需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同时经营者是帆船、水上摩托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其经营期间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等,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对于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活动,将坚持海上旅游联合执法,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青岛市体育局会及时与公安、规划、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共享帆船、水上摩托艇经营者备案信息。
同时,青岛市体育局副局长谭鹏还发布了《青岛市海洋潜水项目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加强对青岛市海洋潜水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海洋潜水项目市场秩序,促进海洋潜水产业规范化发展。
《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共二十五条,对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自律、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监督管理原则等方面进行规范。根据《导则》,申请经营海洋潜水项目的,应当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规定的材料。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应持有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应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
海洋潜水项目安全保障应符合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救护、安全保障、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醒目位置设有“潜水人员须知”,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有救生用的船只,潜水区域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4平方米;有救生、紧急供氧装置、急救用品等器械,并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潜水人员下水前经过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在醒目位置公示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潜水人员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体验潜水,在每次潜水之前,评估潜水环境和潜水人员的能力,以确保安全。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潜水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1:4,鼓励一对一指导。从业人员上岗佩戴明显标识。
《导则》要求,经营者应规范经营活动,促进海洋潜水产业健康发展。严格遵守行业制定的服务标准,确实为潜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不得出现欺诈潜客、强制潜客的行为。制定出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在潜水活动中采挖、破坏海底生态。经营过程中应做好体验潜水人员统计登记工作。
青岛市潜水协会应充分发挥政府与经营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强化行业监督与自律,制订潜水行业从业人员上岗标准,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潜水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潜水执教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中明确项目了对经营的有关要求,方便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利于消费者在消费前理性判断选择,并对项目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更好的推动我市海洋旅游高质量发展,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体育旅游增量。(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马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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