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以更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创业城市的十条意见》以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有关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离岸基地”),是指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在青岛市辖区外注册成立(含控股)的研发中心、实验室、产业项目孵化基地等机构。分为创新类离岸基地和创业类离岸基地。

离岸基地聘请使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籍以及具有海外背景的中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离岸基地建设采取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建设机制,支持我市单位在青岛市辖区外设立离岸基地,对就地集聚人才、促进项目输入、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接海外创新创业资源等方面成效突出的给予奖补。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创新类离岸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研发场地、办公场地,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发展前景好。

(二)全职聘请使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人,每年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方面支出费用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包括:工薪、生活补贴、保险费用以及代缴的工资税等。

(三)其他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创业类离岸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可支配孵化加速场地,建立具备离岸创业基地管理、创新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发展良好,孵化器应储备10个以上孵化项目,并在近三年已有2个及以上成功孵化并引入青岛注册公司的项目。

(三)其他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同一单位在国外同一国家的不同城市建立的同类领域的离岸基地,可联合申报,其引才用才数量和经费,以及孵化项目数量可合并计算。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离岸基地遴选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度印发离岸基地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申报要求,对申报单位有关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向市科技局推荐报送。

(二)材料审查。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进行条件审查,择优确定进入专业评审的申报基地名单。

(三)专业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对进入专业评审名单的申报基地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组织考察。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考察名单,组织考察组,或委托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海外引才工作站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

(五)确定名单。根据评审和考察情况,确定离岸基地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公布入选名单,授予“青岛市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牌子。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离岸基地从入选次年起需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补贴和资助。

第九条  入选的创新类离岸基地,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管理期内每年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的50%,考核优秀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良好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合格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入选的创业类离岸基地,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管理期内每年按照孵化项目导入青岛情况等要素,考核优秀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良好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合格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对创业类离岸基地成功引进孵化项目落地青岛的,连续三年按照落地项目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10%给予奖励,由区、市两级按照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条 离岸基地吸引、聘用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视同青岛市内人才,可申报青岛市各类人才工程,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人才工程。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离岸基地管理工作由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离岸基地评审、考核、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离岸基地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第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按照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定期审核离岸基地的运营和绩效情况、运营费用和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审计报告。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离岸基地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相关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离岸基地奖补资金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拨付至离岸基地申报单位,用于离岸基地的建设运营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离岸基地管理期为四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认定,授予“青岛市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牌子,不再进行奖补。

第十五条  离岸基地申报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申报资格、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列入诚信记录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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