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文!校外培训班不得一次性收取超3个月费用,结束时间不晚于20时30分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8日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市教育局印发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范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开展培训活动。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市)设立培训点,需经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批准。 

规范培训行为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每天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坚决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宣传。加强家校共育,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利用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讲有关培训机构的政策要求。(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赵黎)

责任编辑:岳文燕

分享到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