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8日讯 12月18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山东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山东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其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苏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同时该案获评山东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
自2018年底至2019年4月,苏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自己销售的“DL Coffee”减肥咖啡没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的情况下,通过某宝网店发布销售信息,通过微信对外联络、销售。2019年3月10日,苏某某通过申通快递河北邢台威县分公司,将20包(每包25袋、每袋10g)“DL Coffee”咖啡邮寄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通过段某某将其中1包转卖给被害人李某波,经对从李某波处提取的8袋“DL Coffee”减肥咖啡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其中含有“西布曲明”含量为2830mg/kg、“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10.7 mg/kg、“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2.84 mg/kg。
本案系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李某某、段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在对李某某、段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承办检察官敏锐发现使用化名发货、通过某宝店铺销售“DL Coffee”减肥咖啡的上家具有重大嫌疑,遂列明详细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通过走访物流点、询问快递人员等方式积极查证涉嫌人的身份,最终成功抓获苏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苏某某系亲身服用后才销售的辩解,通过对其作为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注意义务,明知供货者未能提供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且所售食品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等方面综合分析论证,认定其“应当知道”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明确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对于办理此类案件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同时,本案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在侦查阶段就夯实了证据体系,尤其是注重电子数据证据与传统证据的相互印证,为全省办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本参考。
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规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守护人民安全底线任重而道远。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把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到每一起案件当中,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期盼,为保障和改善民生贡献检察力量。(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王莉莎)
责任编辑:刘锟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