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近200亩农用地被破坏,宣判前他们交来100余万元生态修复金……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31日讯 今天,莱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破坏近200亩农用地的崔某某等三被告人,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判刑。鉴于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在判决宣判前自愿缴纳117.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主动缴纳罚金50万元,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判决书还明确,由公安机关扣押的68.94万方高岭土矿土,将依法处置,所得款项用于生态修复。

据悉,在环境资源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得到法庭支持,属全省首例。

此案也是莱西法院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的有益尝试。让被告人自愿缴纳一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是审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一个创新。被告人主动作为修复生态环境属于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对于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配合疫情防控,经征询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同意,本案以简易形式公开宣判。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名,采纳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所做的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作为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亦予以采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表示在缓刑考验期及未来的日子里,多做一些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善事。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日,青岛某高岭土公司(已注销)与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已撤销)、莱阳市展特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已注销)签订高岭土矿联合开采合同,约定在莱西市河头店镇某村合作开采高岭土矿。青岛某高岭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孙某、莱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均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青岛某高岭土公司进行开采、销售高岭土矿,并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等费用,具体事宜由该公司经理即被告人崔某负责。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征地事宜,从青岛某高岭土公司收取费用并向村民支付土地补偿款,办理采矿许可证等各种证件的年审并支付相关费用。青岛某高岭土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越界开采高岭土矿,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经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认定,非法占用土地492.46亩,共造成197.83亩农用地被毁坏(其中基本农田36.53亩,其他农用地161.3亩)。现上述土地已严重毁坏,无法恢复耕种。侦查阶段,莱西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1日扣押高岭土矿68.94万立方米。

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期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自愿分别预缴纳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万元、10万元;自愿分别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万元、93万元、0.5万元,该117.5万元已汇至莱西市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认为,关于定罪方面,原青岛某高岭土公司、原某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两者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单位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尽管原青岛某高岭土公司已经被注销,原某村村民委员会也已经被撤销,但是以上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被免除。案发时,王某系原青岛某高岭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某系原青岛某高岭土公司经理并具体负责矿上事宜,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孙某系原某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三被告人均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197.83亩农用地上越界开采的高岭土矿的数量和价值,故本案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想象竞合犯。公诉机关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量刑方面,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崔某、王某、孙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三被告人均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预缴纳罚金,已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孙某主观恶性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人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莱西市公安局扣押的68.94万立方米高岭土矿由莱西市公安局依法处置,所得款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为更好发挥裁判指引功能,共筑美好生态家园,判决书还附上了长长的“法官后语”,由此案审判长也是莱西市法院院长张杰所写:

“上中下、人口手、山石土田、日月水火”,是一代人小学一年级最先认识的14个汉字,是我们认识自身、认识自然的幼学启蒙;以“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为代表的山水田园诗词名篇名句,已汇成我国历史文化长河的一股清流,令人过目不忘、耳熟能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揭示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是中华文明传承至今的瑰宝之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始终具有鲜活的时代价值。

我们因自然而生,我们与大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人们的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我们自身。所以,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摒弃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携手共建共筑共同守护“两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的美好家园。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法对犯罪行为科以刑罚,既是惩戒,又是教育。希望三被告人秉持认罪认罚的悔过心理和诚恳态度,在缓刑考验期及未来的日子里,多做一些修复生态、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举善事,比如担任环保志愿者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每年“3.12”植树节期间植树造林,绿化祖国;倡导绿色消费,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并带动身边的亲友邻人都成为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汀兰,郁郁青青”。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愿我们每一个公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美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谭美娜 李姗姗)

责任编辑:李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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