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你我!今年起这些环保新规正式生效,进来了解下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4日讯 损坏生态环境将赔偿;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寒冬送旧岁,转眼间已经迈入2021年,今年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的新法律、法规即将施行,开始影响我们的生活。你们都做好准备了吗?

01 危险废物“转危为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新修订的《名录》是落实新版《固废法》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同时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

02 环评报告可主动“撤回”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简化和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受理以网上受理为主,不见面审批。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建设单位可以撤回报告书(表)、审查和技术评估不得收费的表述。修订后的《审批程序规定》,有助于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03 环评审批更省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名录》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涵盖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中豁免一批的举措,做到了前后政策无缝衔接,推动了试点举措常态化、制度化。

04 损害生态环境将赔偿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05 这些商品更便宜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为改善空气质量,支持环保产品生产,降低柴油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废气再循环阀等商品进口关税。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应取消金属废碎料等固体废物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06 最严“洋垃圾”禁令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07 新化学物质“防火墙”

2020年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办法》优化了申请类型设置,将原简易申报调整为备案、原常规申报中低量级别调整为简易申报,进一步优化了申报数据要求。同时,该《办法》明确了予以登记、不予以登记的具体标准,还对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以及重新申请登记、变更、撤回和撤销登记等情形进行了规定,突出了环境风险控制要求,强化了源头预防,增强了可操作性。此外,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08 这些水域10年禁捕

2020年7月4日,农业农村部制订《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确保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即“一江、两湖、七河”)等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巩固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成果。(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

责任编辑:荣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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