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经营,《青岛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5日讯  作为知名旅游度假城市,青岛的民宿发展一直备受关注,近日,由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的《青岛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这是我市对旅游民宿监管和服务的重要探索。

《办法》对旅游民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服务设施。经合法登记,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标准、要求等相关规定;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平方米,设有专用楼梯间或出入口;入住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信息采集登记;

对于旅游民宿来说,消防问题一直是一大困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位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 号)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各项要求。

同时,还明确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并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各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对从事旅游民宿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其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旅游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引导旅游民宿提升服务水平。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旅游民宿虚假广告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以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 区(市)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旅游民宿的产业规划,对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给予政策扶持,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民宿的日常管理。旅游民宿“谁来管”的问题,得到进一步明确。

旅游民宿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住宿人员信息。登记时,应当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应当通过住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因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实时报送的登记信息,应于八小时内通过其他方式报送公安机关。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完善中,争取尽快出台《青岛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记者 马晓婷)

责任编辑:岳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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