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000万元!山东出台新政,“大手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7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自省科技厅获悉,日前,《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围绕项目申报、人才引进、税收减免及财政补助等方面制定了13条措施,以加快推进全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活力。

在项目申报方面,《措施》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省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人才引进、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等享受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凝练提出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经论证可优先纳入省重大创新工程项目指南;对新型研发机构申请的科技资金股权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

在人才引进和培育方面,《措施》提出,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颁发“山东惠才卡”条件的,凭卡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签证。

此外,《措施》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项目研发、成果转化和创新服务,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离岗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批准,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并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后返回原单位的,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鼓励高等院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在税收减免方面,《措施》提出,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由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方面,《措施》提出,畅通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人才职务评审通道,做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专业技术职务“直通车”政策,不受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历资历、申报条件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将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技术转让成交额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此外,《措施》还通过“大手笔”奖励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在支撑和引领我省产业发展、基础研究及技术创新、高水平研发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企业孵化、创新服务等方面成效突出、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最多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多3000万元奖励支持;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新型研发机构,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其中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对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最高可给予500万元支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耿婷婷)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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