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浩:
建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制度对解决政府拆迁周期长、拆迁难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互补,共同构成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但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程序、补偿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
2020年1月1日,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建议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无法可依和拆迁难的困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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