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青岛市教育局与青岛市财政局发布《青岛市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终止退出管理机制,保障民办学校终止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师生、债权人、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办学秩序。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据了解,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为民办学校)财务清算适用本办法。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办法,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开展各类清算工作。 民办学校清算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情况特殊,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民办学校清算应按程序执行,即成立清算组;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执行清算方案。
清算后的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应按照顺序清偿,首先是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与学生相关的费用;其次是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再次是应缴纳的税款;最后是其他债务。若上述同一顺序不足以清偿,则按同顺序应偿付资金的比例清偿。(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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