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2日讯 2020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突出广告导向监管,以民生领域、疫情防控为重点,持续强化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有影响的高质量案件。截至2020年12月底,组织监测各类广告1194万条次,依法处置涉嫌违法广告线索2508条次,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1861件,罚没款3263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2.8%和47.7%。现选取其中10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山东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城通衢路分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公众号发布的楼盘项目广告中含有“国家康居示范城”“住建部直检”等内容,而该项目在销售时并未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称号,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0年9月,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万元。
02
可可映画文化创意工作室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公众号发布的情趣玩具广告中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发布的教育培训类广告含有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发布的普通食品广告含有保健功效内容,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五条规定,2020年11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4万元。
03
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坊子分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宣传单张上含有“第一品牌开发企业”“逾10万业主的共同选择”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2020年8月,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6万元。
04
青岛诺德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发布的广告内容与广告审查的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9月,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5万元。
05
山东朝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普通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普通食品外包装上印有“对糖尿病、心脏病、心脑血管疾病有神奇的效果”“绿色健康放心食品”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8月,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没款6.26万元。
06
费县光明眼科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公交车、公交站牌发布“眼科”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9月,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07
淄博本源养生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宣传中含有“多国专利”“多国认证”“适用人群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等内容,与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内容等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0年12月,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64万元。
08
淄博市博山区利鑫综合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站发布的宣传中含有“国有改制企业”“国有企业过渡私营企业”等内容,同时使用了“淄博市利鑫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2020年12月,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134万元。
09
济宁市三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发布的培训海报及宣传单含有“帮助1万多人成功上岸”“综合通过率高达88%”“担任过教编或教资面试评委老师”等内容,经营场所展板上有多张考试通过学员与培训老师的合影照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0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5万元。
10
山东琪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兽药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兽药主管部门审查,利用公司网站对外发布的兽药广告中含有“疗效神奇”“有效率100%”“使用安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规定,2020年7月,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兽药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万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责任编辑:王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