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7日讯 今天,观海新闻记者从胶州市商务局获悉,胶州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共推出10项举措,“重金”支持对外贸易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鼓励企业扩大货物进出口规模,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其中,支持做大跨境电商规模,最高奖励1000万元,为各举措中奖励额度最高的一项。
一是支持扩大货物进出口规模。胶州市鼓励新增货物贸易企业,对当年度新注册的货物贸易企业,货物进出口总量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对其年度进出口总量按照0.03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鼓励原有货物贸易企业,对当年度货物进出口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含)的,对其年度进出口增量部分按照0.03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设立在胶州市,为企业提供通关、金融支持、退税等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进出口总量达到1000万美元且入驻企业家数超过20家的,增量部分按0.03元人民币/美元、存量部分按0.02元人民币/美元进行奖励(进出口额下降则不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三是支持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胶州市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落户运营。在胶州市注册且当年服务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提质增量。对年度服务进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企业,服务进出口额按照0.1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是支持做大跨境电商规模。支持落户胶州市企业开展9610、1210进出口业务,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按照0.05元人民币/美元、0.06元人民币/美元、0.07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存量企业较上年增加部分,按照每增加100万美元再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本市企业以9610方式出口,对出口额按照每10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对物流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鼓励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落户本市的企业以9710、9810方式出口,参照本意见第一条相关标准进行支持。
五是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落户胶州市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全面支持1210、9610、9710、9810业务,能够提供海关、税务、外汇和信息、物流、资金等一体化服务。落户首年按照平台每通关100万单给予10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落户次年起按照平台每新增通关20万单给予20万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是支持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发展。支持胶州市跨境电商产业聚集区快速发展,建设高水平跨境电商园区。对跨境电商园区入驻企业达40家以上,园区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园区内注册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园区内单独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进出口额相应扣除)达到1000万美元,按照0.04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七是支持发展跨境新零售业务。对于胶州市范围内建立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体验店等跨境新零售业务,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营业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是支持申建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支持胶州市企业申建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对当年获批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九是支持建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支持胶州市企业申建、升级进口产品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对当年获批的指定监管场地,按照企业实际投资额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已投入运营并进行升级的指定监管场地,按照其升级费用投入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现有指定监管场地每新增一项指定监管功能,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支持本市企业申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对在政策施行期内落户胶州并成功运营的项目,给予3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分两年进行兑现:项目经海关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给予申建运营企业15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项目运营第二年业绩实现增长,再给予申建运营企业15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
十是支持参与海关AEO认证。支持胶州市企业提升海关认证等级,对首次升级为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升级为海关一般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
胶州市商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意见适用于在胶州市范围内注册,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本意见支持的服务贸易包括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金融服务等12大类,来料加工贸易不在支持范围内。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锡复春 实习生 胡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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