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中省级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分别按在籍学生总数的5‰和1‰确定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9日讯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和班级省级评优管理办法》。相较于以往的政策,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整合了评优项目,普职同步开展评选;统一了评选比例,数量保持稳定,省级优秀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年评选数量按照当年在籍学生总数的5‰和1‰确定,省级优秀班集体每年评选数量按照当年行政班级总数的5%确定。

据介绍,《管理办法》将以往面向普通高中开展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的评优项目,统一整合为三类: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班集体。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同步部署,分别组织评选。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和班级省级评优每年度组织一次,一般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部署开展。

参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从理想信念、价值取向、社会公德、社会实践、全面发展等方面都有着明确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还突出了实操技能等,评选条件更加全面客观,突出立德树人正确导向,比如齐鲁工匠后备人才、技能大赛成绩、“1+X”等级证书以及学生在创新创业、实习实训、文明风采大赛等活动中的表现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管理办法》还对各环节的审核公示、存档备查提出规范性要求,专门强调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处理办法,确保整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世锋)

责任编辑: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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