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立案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名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8月20日讯 立案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98.74万元……今天上午,市公安局组织召开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方面的相关战果和典型案例,分析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的常见手段,并就如何识别和远离此类犯罪危害向市民支招。

现场通报今年以来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方面的相关战果和典型案例。于滈 摄

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98.74万元

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胡宣伦通报,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共立此类案件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98.74万元。同时,坚持打防结合,组织 “扫楼清街”活动97次,核查风险企业60家,其中立案查处4家,正在清理整顿8家。创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零发案”街道(乡镇)96个、“零发案”社区(村)4580个,“零参与”社区(村)850个。坚持源头化解,大力开展“5.15”经侦宣传季活动,制作MV宣传片在全市45家金融机构1560个营业网点以及各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地铁公交、网络媒体等视频平台进行展播,提升了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知晓率,增强了防范意识,提升了防骗能力。

下一步,警方将继续深入推进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打击行动,把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抓早抓小、防控风险,建立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不断持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同时,也号召广大市民大力支持警方的专项打击行动,积极举报相关线索,共建、共享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3起案例被通报涉案金额最高6亿余元

发布会现场通报了今年以来在打击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方面的3起典型案例。

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年1月10日,崂山分局立案侦办青岛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1000余人。崂山分局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66名,并对该案易贬值、易损毁的涉案财产进行提前处置,最大化挽回相关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自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间,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龙,在公司组建成立三个营销团队,并组织公司业务人员,采取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活动的方式,以年化收益率7%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承诺保本保息,引诱群众投资购买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设的投资理财项目,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青岛飞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038名群众吸收存款1.9亿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高达5988.48万元。公司营销团队人员按照吸收存款业务量赚取佣金、提成。目前,黄岛公安分局已陆续对犯罪嫌疑人丁某龙及营销团队经理、业务员等14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青岛煜昊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5年9月25日,胶州市局立案侦办青岛煜昊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80余人。胶州市局成立专案组实施破案攻坚,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并移送起诉。2017年9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胶州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为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对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多套房产全部予以查封。目前,该案件2名同案犯已到案,待判决后将依法对涉案房产拍卖处置,所得款项将由胶州人民法院返还受害人。目前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

高额回报亲情诱骗这些套路要当心

警方总结分析了4条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推广上往往一掷千金,通过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以及发布广告、刊登专访文章、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合法经营的假象。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传销类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提高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数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看广告赚外快这些幌子要警惕

在工作和生活中,市民应当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对此,青岛公安表示如遇以下10种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于滈 通讯员 青公宣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孙源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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