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评说 | “一口唾沫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为什么值得点赞?

监控视频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街头六旬老人一口唾沫,吐到了19岁少年身上,让争执由吵闹升级为互殴。双方既动口又动手,导致老人轻伤、少年轻微伤,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一口唾沫引发互殴的案例。此案中,少年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引来一片点赞。

法院为何做出这一判决?人们又为何对此点赞?这些都值得认真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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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导火索完全是一件琐事:

2019年12月的一天,19岁的职校学生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兼职地点。突然,旁边同向骑行的一位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打在黄某身上。吐唾沫的男子是60多岁的唐某。倍感羞辱的黄某用自行车拦在唐某车前,要求唐某道歉。唐某拒绝。黄某便将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争执并互吐口水。

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脸部打去,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骑坐在自行车上的唐某,被拉倒在地。他用嘴咬住黄某左手。黄某用拳殴打了唐某头部多下。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左下肢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2020年8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至此,很多人都会觉得黄某“摊上大事了”。然而,此案庭审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时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起诉。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院认定,少年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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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结果,让很多人出乎意料。但也必须看到,这完全是依法而行的。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亦明确规定,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只是,少年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也是此案争论的焦点所在。

法院调查后提出了四点意见:其一,此案是因唐某的过错所引发。其口水不慎吐到黄某身上,还拒绝道歉,导致发生纠纷。随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也不卫生,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卫生安全亦构成严重危害。其二,唐某对黄某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其率先挥拳殴打黄某面部,对冲突升级负有直接责任。在倒地过程中,唐某用嘴咬住黄某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才用拳头殴打唐某的头部。其三,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是黄某殴打行为造成,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四,黄某在挣脱唐某的撕咬后,即停止了殴打行为,且黄某殴打的结果亦仅是导致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应该说,法院将事实分析得非常清晰。其核心在于唐某轻伤的腿,系自行车摔倒时受伤,而非打伤。综合认定,黄某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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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出人意料,也是因为这样的“正当防卫”判决太过鲜见。

在人们印象中,“正当防卫”似乎总是与重大伤害相关联。像“一口唾沫”“被咬一口”,也能上升到正当防卫的高度吗?

这样的印象与法律规定直接相关。《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中,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近年来,公众所熟悉的“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邢台入室反杀案”等正当防卫案件,大多是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

其实,在民法领域也有“正当防卫”的规定,当面对构不成刑事犯罪的轻微伤害时,同样没有只能忍受挨打、不能还手反击的道理。从今年1月1日起的《民法典》赋予了自然人一项新的权利——紧急自卫权。这也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夯实了民法领域“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

可以说,广州这起“一口唾沫引发的正当防卫案”,正是对《民法典》紧急自卫权的最好体现。

事实上,此前北京朝阳法院的法官也曾以案释法:赵某酒后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赵某打电话喊来朋友吴某帮忙,在吴某的持续追打下,王某打了吴某面部一拳。经诊断,吴某下颌骨正中骨折,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起案件,反映的都是《民法典》允许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采取私力救济。这也有利于避免此类案件被执法部门笼统认定为“互殴”,而各打五十大板。

涞源反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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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为“一口唾沫引发的正当防卫”点赞,也是因为它摆脱了“谁老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窠臼,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过去,由于我国“正当防卫”规定存在太过原则化、抽象化、笼统化等老问题,缺乏具体认定标准,有时会引发一系列罪与非罪的争议。且不说有的“正当防卫”被误当做“故意伤害”,就算是认定为具有防卫属性,也可能会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摇摆。某些案件似乎可以判“正当防卫”,也可以判“防卫过当”。于是,有的法院倾向于给防卫人判个“防卫过当”。因为不法侵害者往往已经非死即伤,判个“防卫过当”可以视作给死伤者家属一个交待。

此类“和稀泥”的操作,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也使得“正当防卫”变成了一种难度系数极大的行为。这不仅戕害公平正义,也不利于形成主动维权、伸张正义的社会风气。

当下,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这种“一口唾沫引发的正当防卫”式裁决,这彰显的是司法部门的主动担当,也是最好的以案释法,让法律法规更加深入民心,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当然,在日常生活中,理性克制才是避免冲突和伤害的根本。发生纠纷时,还是要尽量平和地解决矛盾纠纷,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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