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广州近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扬,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市民拾获物品交到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开具相关的凭证。当发生争议或领取奖金时,以此作为证据。
提起拾金不昧,所有人都会立刻想起那首儿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歌是我们童年美好的回忆,也是对拾金不昧的最初印象。然而,如今,广州这一《规定》明确提到了“10%奖励”,似乎要让这首歌改一改了。不少网友也就此质疑,认为这一《规定》让“拾金不昧打了九折”。真是这样吗?
事实上,拾金不昧可获财物价值10%金额奖励,在广州并非新规。早在1992年出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中就有类似条款。在此后历次修改中,该条款一直保留。在2015年发布的版本中,规定处理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后,公安机关应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此次通过的《规定》只是去掉了“无人认领”这一限制。当然,这不是说“以前就有”便合理,而是说这一条款并非“突如其来”。
首先,“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无损于传统美德。为什么?因为这10%是事后激励,是在承认拾金不昧这一美德基础上给予的。这里需要先凝聚一个共识,就是“善意需要激励”。不求回报的善意当然值得赞扬,但一味强调“不求回报”容易抬高善意的门槛。就像见义勇为一样,在过去人们在谈起见义勇为时,固定模式总是“默默离开”。而随着见义勇为奖励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兜底作用也凸显出来。这对于增进社会文明。改善不良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样,此次《规定》对于“拾金不昧”也可以起到类似推动作用。
其次,“10%奖励”是对拾金不昧成本的一种分担。《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广州这一《规定》中相应条款显然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此前,《物权法》中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实践中,有的失主不愿承担相关成本,或者对于费用多少存在争议,反而挫伤了拾金不昧者的积极性。
如今,网友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这“10%奖励”到底由谁来出?广州这一《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称:“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第九条第一款称:“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可见,“必要费用”和“10%奖励”是两码事,并非要求失物人领取时支付10%金额。这部分奖励资金其实是走公安部门预算的。
应该说,今后《规定》如何实施,目前还缺乏具体细节,公众不必过度担心。需要明白,善意不该只是印象式的,有了具体制度来为善意提供支撑,绝不是一件坏事。随着制度不断完善,让好人做好事不吃亏,没有后顾之忧,我们的传统美德也会进一步发扬光大,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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