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欲离婚、丈夫家暴并向“第三者”索要精神损失费.....律师这么说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2日讯 观海新闻记者今天从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样一起涉出轨、家暴、索要巨额精神损失费等方面的复杂离婚纠纷案。律师依照《民法典》,从多方面给当事人提出了依法和谐解决离婚纠纷的具体提醒。

此案的基本案情是:张女士与丈夫结婚十余年,育有一子10周岁,与丈夫均在同一个单位,张女士为管理岗位,丈夫为普通岗位。张女士和丈夫婚后共同购买住宅一套,有部分贷款未偿还完毕,有部分存款。张女士家境较好,丈夫家境一般。张女士称婚后七年左右因与丈夫价值观差别太大无法沟通致感情不和,后出轨李先生。其丈夫几年前发现了张女士的出轨行为并未声张,而是默默搜集证据,性格变得更加执拗偏激且时不时家暴张女士,张女士从未报警,家暴时孩子在场。现张女士提出离婚,其丈夫不同意离婚且和李先生当面交涉要求其支付50万元精神损失费。张女士因无法与丈夫达成一致遂来咨询。

接待张女士的宋荣荣律师对这一疑难的离婚纠纷,结合《民法典》提出了以下具体建议:

关于离婚的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如果夫妻都同意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等方面都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局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给发离婚证。如果协商不成夫妻双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待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时即发生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必再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需要考虑的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关于双方感情破裂与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协议离婚需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所需要满足2个三十日的规定。律师建议张女士首选协议离婚,毕竟双方之间还有孩子,打到法院势必两败俱伤。但是张女士如何和丈夫谈是需要综合考虑的,即便其丈夫收集的证据在法律上并无法证明其出轨,毕竟张女士出轨在先,具有过错。

二是关于抚养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人民法院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张女士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原因是孩子自小是其抚养较多,与孩子沟通较多。孩子已十周岁,从法律上讲抚养权取决于孩子的想法。如果其丈夫想要孩子的抚养权,那么为了更好的平息其丈夫内心的怒火,律师建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为宜。

三是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丈夫要求婚内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她支付丈夫一半房产价值的货币,存款一人一半。但是本着“三赢”的原则,律师建议张女士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一些给丈夫,让其从心理上和物质上得到安慰,以减少其做出过激行为的可能性。否则,在张女士具有过错的情形下让其丈夫“净身出户”,其丈夫从心理上会无法接受,离婚后很有可能针对张女士和李先生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届时张女士和李先生的工作和家庭都可能受到影响,最后三败俱伤。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还结合相关案例提出,张女士的丈夫以曝光李先生婚外情的方式向其索要巨额精神损失费50万元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建议张女士劝说其丈夫放弃此举。无论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其丈夫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且会对孩子以后的学习、就业造成不良影响,这也是张女士和丈夫均不愿意看到的。

宋荣荣律师谈到,作为律师单从法律的角度给当事人提出建议不难,也要关注如何能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让多方考虑权衡、“好聚好散”。张女士接受了这位律师的建议,表示将和丈夫继续沟通,尽可能依法和谐解决好这起离婚纠纷。(文章中的人名均为化名)(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责任编辑:程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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