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微信公众号发布《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
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
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拟设街道的镇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比例达到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面积占比的平均水平。
拟设街道的镇连续两年全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设区的市所辖镇同一指标的平均值。拟设街道的镇城镇化率在设区的市所辖镇中位居前30%。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
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0〕2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山东省设立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城镇发展规律,与全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相适应,稳妥有序推进。
(二)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方针,立足于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城镇规模结构。
(三)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有利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四)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结构性调整等方式进行,但原则上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基本条件与指标
(一)人口与面积方面。
1.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 2.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
(二)经济发展方面。拟设镇的乡连续两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所在设区的市所辖乡的前30%,同等条件下人均值高的乡优先调整。
(三)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
1.拟设镇政府驻地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地名标志设置率100%,饮水安全达到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建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拟设镇政府驻地设置配备办学条件达到2类标准以上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划设置原则与建设标准的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符合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文化、体育、养老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三、镇的调整优化
1.分设镇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确需分设镇时,原镇和新设镇均不得低于撤乡设镇条件规定;分设时,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乡镇级行政区数量保持稳定。
2.采取镇与镇(乡)合并、乡镇规模调整等方式对现有镇、乡进行优化整合,要注意根据不同地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统筹乡镇教育、卫生设施布局,继续完善被撤地区驻地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对撤并后不便于学生上学、群众就医、百姓办事的乡镇,不得撤并。
3.要与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政策要求相衔接,严格控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置,严禁突破现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合并设镇或者乡并入镇的;
(二)毗邻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乡或者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等覆盖范围内的乡;
(三)建有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乡;
(四)区位优势明显,能够助推区域协调发展、优化城镇结构布局的乡。
以前三种情形作为放宽条件拟设镇时,定量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与面积方面所设定指标值的80%。
五、其他
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水平以及城镇结构体系,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尊重城市发展规划和内在规律,与全省城镇化发展进程相适应,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积极有序推进。
(三)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基本原则和方针,立足于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四)设立街道可采取撤镇设街道、结构性调整等方式进行,但原则上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基本条件与指标
(一)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拟设街道的镇建成区整体位于设区的市、县(市)中心城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
(二)人口与面积方面。
1.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
2.拟设街道的镇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比例达到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面积占比的平均水平;镇建成区面积占比达到20%以上的,可以不受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三)经济发展与城镇化方面。
1.拟设街道的镇连续两年全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设区的市所辖镇同一指标的平均值;或者拟设街道的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值位居所在县(市、区)所辖镇的前30%。
2.拟设街道的镇城镇化率在设区的市所辖镇中位居前30%;镇域人口城镇化率达到上年度全省城镇化率平均水平的,可以不受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面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等指标的限制。
(四)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
1.拟设街道的镇政府驻地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道路硬化率100%,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上年度全省镇域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的平均水平,地名标志设置率100%,饮水安全达到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
2.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拟设街道的镇驻地设置配备办学条件达到2类标准以上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符合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的比例达到100%,文化、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三、街道的调整优化
(一)街道的拆分。现有街道人口和面积规模较大,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80%以上、城镇化率达90%以上的,可以视情拆分,拆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拆分后各街道行政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不少于7万人。
2.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二)街道的撤并。现有街道人口或面积规模较小的,视情予以撤并。撤并可采取直接并入一个街道或拆分后并入多个街道的方式;撤并后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应在5-7万人。拆分(撤并)街道时,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并入乡镇,防止逆向调整。
街道的拆分与撤并要与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等政策要求相衔接,严格控制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设置,严禁突破现有编制数和实有人数,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统筹考虑优化城镇结构体系和空间布局,达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城镇化规划等明确的目标任务与要求。
四、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其定量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基本条件与指标”中人口与面积方面所设定指标值的80%。
(一)承接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的镇。
(二)对于增强城市辐射带动力、综合承载力有明显作用的镇。
五、其他
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水平以及城镇结构体系,对该标准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王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