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19日讯 近日,市南区某餐饮单位因擅自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并转供燃气被予以行政处罚。据城管执法部门介绍,燃气用户私自改接改装燃气设施不仅违反了燃气法规规定,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为图“省事”,惹上“大事”
今年一月份,我市一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时发现,市南区闽江二路某餐饮单位为图用气“方便”,擅自将其厨房燃气表后的燃气管道进行改动,私接燃气管向本单位员工宿舍及院内部分商户转供燃气用于采暖。根据燃气法规相关规定,燃气用户对户内燃气设施实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施工,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教育+处罚”,问题“闭环整改”
接燃气企业反映后,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问题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查,该餐饮单位厨房燃气表后私加阀门,通过架设燃气管道方式为院内职工宿舍及两家单位转供燃气。针对该饭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以案说法、现场普法,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阐明该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列出整改举措,明确整改期限,并依执法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为保障周边居民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依程序对该餐饮饭店燃气总管加设盲板,进行停气处理,源头上消除了安全隐患。
今年全市立案查处燃气违法行为73件
燃气安全关乎民生。今年来,全市燃气执法部门聚焦燃气执法整治重点和薄弱环节,扎实推进燃气执法工作落实到位。截至目前,全市整改燃气行业问题2126处,立案查处燃气违法行为73件,为燃气行业有序运行提供执法保障。
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使用不当将会引发事故,给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执法部门友情提示广大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与正规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燃气供应企业定期进行燃气设施检查,对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整改,共同维护燃气安全使用的良好环境。同时,市民如发现相关燃气经营、使用违法问题,可及时拨打12319进行反映。(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贾臻 通讯员 许伟义 文/图)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对违反上述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