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7日讯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2021年一季度8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1、市南区崔记吃碳锅餐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采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海蜇头”,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2、市南区老曲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市南区老曲商行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烤鱼片”,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宋金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宋金涛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猪肉原汁汤包”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9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良仔海产有限公司销售的“鳕鱼片”经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实测值大于国家标准,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市南区上逸阁烤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市南区上逸阁烤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盼享鸡精调味料和味品惠白胡椒粉,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盼享鸡精调味料1袋、味品惠白胡椒粉1袋;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青岛天远世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当事人青岛天远世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小伙子牌黑胡椒粉和辣椒素,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伙子牌黑胡椒粉1袋、辣椒素1瓶;2、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7、市南区松屋日式料理居酒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市南区松屋日式料理居酒屋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和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马肉6袋、友升哈密瓜味汽水3瓶、友升西瓜味汽水2瓶、友升芒果味汽水1瓶;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8、青岛叁零零贰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青岛叁零零贰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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