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观海网友“mkB5/o”在观海新闻客户端“直通12345”栏目咨询:“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继承?”观海新闻记者致电了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观海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按照相关法律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房屋继承后如需上市交易,需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应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可通过补缴土地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即可按照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上市交易。
2005年1月1日(含)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可申请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经济适用住房登记的产权人,且经申请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以下称共同申请人)书面同意;
2、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
3、为了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而按揭贷款并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情形。(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邱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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