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4月12日讯 今天上午 ,青岛首个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即墨区检察院举行揭牌仪式————即墨区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试点单位之一,在全市率先成立该检察办公室,将实施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与相关单位联手形成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由此也标志着青岛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统一履行试点工作,进入一个全新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最高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报最高检备案同意,山东省检察院决定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通知精神,经省院批准,青岛地区在青岛市检察院、黄岛区检察院、即墨区检察院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据介绍,2020年青岛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知识产权类案件21件32人,批准逮捕7件9人,不批准逮捕14件23人,涉案金额62万元;受理审查起诉64件142人,提起公诉47件95人,不起诉9件24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提升。然而一直以来,在检察系统内部,知识产权案件监督职能权属分由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不同部门行使,致使相关知识产权案件保护手段、水平不一致。为此,青岛市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全面整合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通过集中统一履职,更加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监督,从而更加有效推动形成激发社会创新活力的全链条保障体系。
即墨区检察院等试点单位的职责包括————
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涉嫌罪名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罪中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审判监督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补充侦查以及执行监督;办理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执行监督和审判违法监督案件;开展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督。
以案件办理为重心,逐步理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用好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数据共享平台,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反向移送,建立完善不捕不诉案件后续衔接,形成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闭环。强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畅通诉讼监督渠道。深化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运用类案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工作通报等方式提升整体监督效果。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探索在知识产权检察领域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全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同时,积极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利益。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规定精神,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
积极探索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不同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会签文件,增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充分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行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办理的案件,深入分析发案原因和制度、管理 漏洞,积极向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助力企业提高对核心技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的管理保护意 识,促进建章立制、人员培训、内部管理,有效防控 重大法律风险,增强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
青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光、即墨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瑛等为该检察办公室揭牌。仪式上,山东大学、即墨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家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流发言,六个部门现场会签《关于加强青岛市即墨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部门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山东大学法学院与即墨区检察院共同成立“山东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基地”,推动和加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研究指导。有关企业负责人还就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交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白树文 李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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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首个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即墨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有十二项职能,主要包括:
1.积极推进“捕诉一体”办理工作机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阶段证据标准差异,防止该捕不捕;加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把关,摒弃“构罪即捕”。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跟踪审查,根据社会危险性和证据变化情况,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2.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质量。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改进和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坚决防止无罪案件发生。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建议中积极适用罚金刑。
3.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有效拓展刑事案件来源渠道,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加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特别是侵犯服务商标、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力度。
4.深入推进“行刑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类专项执法活动,摸清行政执法信息,拓展立案监督渠道。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反向移送,完善不捕不诉案件后续衔接,形成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打击闭环。
5.积极推进非羁押诉讼制度。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判断,推进无社会危险性案件非羁押诉讼。鼓励探索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过滤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对明显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案件捕前分流,建议直接变更强制措施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涉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适用“电子手铐”监控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等。
6.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执行的监督。发现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活动,存在应当执行而不执行、不应当执行而执行、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工作情况通报、财产刑执行案件信息及执行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促进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7.积极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健全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排除非法证据等制度。
8.强化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积极开展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提高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适用的准确性。提高生效裁判案件办理力度。
9.深化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强化对法院诉讼活动的分析研究,抓住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环节和领域,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10.强化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执行的监督。聚焦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实际问题,重视对法院应受理而不受理、执行措施不到位、违法执结等情形进行监督。积极开展针对涉“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的监督活动,让企业家真心感受到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温度和力度。
11.建立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探索在知识产权检察领域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全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同时,积极引导相关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利益。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诉讼可以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规定精神。探索建立“商业秘密保险箱”制度。
12.积极主动参加知识产权社会综合治理。在办理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有和解意愿的被侵权企业,充分运用检察手段促使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官主导各自领域的释法说理,共同促成当事人和解。探索通过公益诉讼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综合运用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等形式,帮助行政机关、涉案企业查找管理漏洞。
责任编辑:管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