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日前,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下发了《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燃气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增了45个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修改了40个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或者裁量基准,取消了24个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
据悉,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结合权责清单及具体工作,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对《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19〕3号)进行了梳理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调整;依据权责清单,增加了桥梁、历史文化名城等有关行政处罚事项,并对裁量阶次进行了科学、合理地划分,制定了本《通知》。
据了解,《通知》新增了45个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修改了40个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或者裁量基准,取消了24个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在划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阶次过程中,主要依据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区域、面积、处数、次数、时间、重量、容量等一项或者两项裁量标准进行划分,基本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划分了五个裁量标准阶次。个别行政处罚事项因法律条文和实践执法实际,低于五个裁量标准阶次。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燃气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2号)对《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19〕3号)的补充、删减和修改,对于未涉及内容,原裁量基准仍然有效。(青报全媒体记者 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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